[基本案情]:2006年8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某县移民开发项目移土培肥工程中,从承包方现场负责人高某手中承包了该工程的运输项目。同年9月,工程结束,李某实际运输土方11250方,按合同约定每方运费按18.5元结算,实际应得运费208125元。工程施工中,高某预付给李某7万多元运费,下欠运费13万多元,李某多次追讨未付,同年12月,李某得知其工程真正业主为某县移土培肥工程技术部主任潘某,且在工程验收过程中虚报取土方量多达一万三千余方。随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潘某以虚报土方加实际土方总量近二万四千方结算运费,其聘请律师以李某的名义向潘某的主管部门检举揭发了潘某参与工程、虚报取土方量。潘某获悉后,请项目区政府项目主管领导出面多次与李某协商,最终达成李某撤诉,潘某付给李某运费26万元,李某比实际应得运费多索要五万余元。某县公安局于2007年4月6日以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同日将李某刑事拘留,4月16日提请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分歧意见]此案在定性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是:李某多次索要下欠运费未果,在得知潘某虚报土方量后即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运费,多索要运费是否成功法院自有公正的判决,因政府有关领导多次出面协商,双方妥协,李某多索要运费五万余元是双方对合同变更的结果,李某已无敲诈勒索的故意,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是:李某明知自已实际运土方量和应得的运费,在得知潘某虚报土方量后即以虚报方量起诉索要运费,并揭发潘某的虚报行为,使潘某害怕事情闹大,心里产生恐慌,被迫同意多付给李某运费五万多元,李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涉嫌敲诈勒索罪。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此案中李某多索要的运费并不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的结果。李某对自已实际应得运费是明知的,在得知潘某虚报工程土方量后,即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认为潘某多搞的有钱,找他搞点也不会出太大问题,潘某也怕惹出麻烦,免得把问题闹大,因为他作为管工程的干部搞工程,搞假的还是心虚。当李某得知潘某多报方量后,就以实际方量和虚报方量总量起诉结算运费,并声称万一官司打不赢,也有管潘某的人,会反映他的问题。潘某获悉后,请政府有关领导出面协商。在协商时,李某仍以打官司打不赢会反映潘某的问题为要挟,索要运费总计29万多元,实际上相关领导主要担心事情闹大影响政府的形象,再者是为潘某护短,力促双方妥协,潘某迫于无奈,付给李某运费总计26万元,多付给李某运费五万多元(此多付运费实际上是国家支付),政府有关领导虽然明知潘某虚报方量和李某趁机多索要运费,未进行阻止,使李某得逞,有一定的责任,并不影响对李某敲诈勒索的定性。李某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采取了要挟的手段,使潘某被迫多支付运费,李某的目的得以实现后撤诉,应认定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