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海瑞)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6日,靠偷肉偷鸡合家“欢度” 节日的被告人丁友红,被巴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间,每逢春节、端午、中秋等节日,因经济拮据买不起肉过节的罪犯丁友红即窜至邻村去偷肉摸鸡,让全家人一饱“口福”。在此期间,他趁深夜人们熟睡之机,先后窜至巴东县沿渡河镇白岩村等地作案6起,盗窃吴某、向某、何某、易某、胡某、戴某六户的腊肉共38块、鸡子6只、仔猪2头。经物价部门鉴定,其盗窃财物价值共计4900余元。
检察官寄语:腊肉、鸡子等肉类家禽是农村老百姓的生活给养,尤其对将近过节的百姓们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偷盗这些财物,如果达到法定“数额较大” 的标准,同样构成盗窃罪。本案提示广大百姓,在平时的生活中尤其是在过节期间,在迎喜纳庆的同时也一定要加强对自己财物的管理,谨防象丁友红这样的“梁上君子” 伺机盗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