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07年6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开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活动”中,发现该县某镇人民医院原药剂科副科长会某在采购药品过程中收受贿赂涉嫌犯罪的线索后,及时将该线索移交本院反贪局立案侦查。2007年7月10日反贪局以受贿罪对会某刑事拘留,同月23日对会某宣布逮捕,办案人员在宣布对会某逮捕的同时向会某出示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告知会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不服逮捕决定的可向本院申请复查”。会某在权利告知书“犯罪嫌疑人意见”栏内上签署“有意见”,在理由栏内陈述:“我个人已积极配合办案,主动交待问题,有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核实,应给予从宽处理”。反贪局于次日将《权利告知书》转交侦查监督科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分歧意见】
会某对逮捕有意见,是否要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和侦查监督科两个部门意见产生分歧。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认为:犯罪嫌疑人会某在《权利告知书》上签暑“有意见”就是对本院逮捕的决定不服,且陈述了理由,是典型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应另行指定办案人员审查,若维持原逮捕决定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侦查监督科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会某在《权利告知书》意见栏内签暑的“有意见”,不能理解为是对逮捕的决定不服,从其陈述的理由来看,不符合不服逮捕决定的规定,同时犯罪嫌疑人会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五日内书面向本部门提出不服逮捕决定的申诉,仅凭犯罪嫌疑人会某在《权利告知书》上签暑“有意见”就受理此案,另行指定办案人员重新审查的依据不足。故也就谈不上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处理结果】
犯罪嫌疑人会某对逮捕有意见一案,经分管领导组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和侦查监督科讨论后决定:该案不需要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项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二)认为犯罪事实不是自已实施的;(三)认为证明自已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未经查证或不实的;(四)认为自已的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会某对逮捕不服的申辩理由只是认为自已能积极配合办案,主动交待问题,要求从宽处理。其申辩理由,都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不能认为是不服逮捕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