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恩检宣)5月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张作念不服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提出上诉”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了解,张作念原系湖北民族学院后勤管理处副处长兼基建科科长。2007年9月,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向该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作念犯受贿罪。同年10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同年底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张作念有期徒刑13年(本网曾报道)。张作念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作念在担任湖北民族学院基建科科长、后勤管理处副处长兼基建科科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1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上述裁定。





